四套說詞的被告

無罪推定原則是法學ABC,但要深入淺出的讓人理解,並不容易。尤其是淺顯的寫在判決理由中。

下述案例事實是,某被告提供自己的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,供車手領取詐騙所得之用。檢方依詐欺幫助犯起訴,但被告接二連三的提出各項說詞,但都被法官ㄧㄧ戳破。不過,最後一個有利於被告的說詞經過核實之後,有可能是真的,法官這時候要怎麼判呢?

這個判決除了本身的法理之外,判決文字跳脫象牙塔的窠臼,是讓人驚艷的地方。

人和人之間是如此地不同,於是遇到困難和質疑時,可能有多種應對的方式。

勇敢或誠實的人,會選擇說出真相面對懲罰或試圖證明無辜;懦弱或不誠實的人,或許會先選擇用謊言來保護自己或簡單搪塞。

然而刑事法律,是用來處罰犯罪的人,不是用來處罰懦弱或不誠實的人,所以一個刑事被告曾經在追訴或審判過程中說謊,不代表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講的每個說詞都是虛偽的,法院終究應該回歸到證據面來評價並且認定事實。

本案被告在前三個辯解被證明是說謊之後,提出的第四套辯詞,經過查證的結果,被告提到叫他寄送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和密碼的「蔡經理」所使用的兩支門號,一支真的曾經被用來騙取帳戶,一支則和代辦貸款和詐騙帳戶存在著關聯。

也就是說,從證據呈現的情形,是被告的第四套說詞可能是真的。

雖然被告在偵查和審判的過程中,除了謊話連篇之外,還有一個突然的解釋(另有門號和「蔡經理」連絡)和一個莫名其妙(台灣企銀也被列為警示帳戶)。

但是那三個謊言、一個不合理的突然和一個莫名其妙,都無法推翻第四個辯解版本存在的可能性。

既然如此,根據無罪推定原則,本院就只能判決被告無罪,以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冤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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