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談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

為免受僱人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,經由雙方事先協議約定,於受僱人離職僱傭關係終止後,在一特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僱用人相同或類似之工作,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,若此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、內容為合理時,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 繼續閱讀

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

受僱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,於僱用期間非得僱用人之允許,固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,惟離職後僱用人得否限制其繼續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,以避免不公平之競爭,相關法令目前並無明文,故現行實務上對此類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,係交由法院於個案中實質認定(惟為避免個案法官認定標準不一,行政機關已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,增訂相關判決所示之法理,該草案尚未三讀通過),茲臚列相關判決如下供參: 繼續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