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不能勝任,誰說了算? 2015 年 02 月 25 日2015 年 04 月 27 日 csyeh 勞動法 資遣、勞基法第11條、勞基法第16條、勞基法第17條、工作規則、最後手段性、不能勝任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「不能勝任」時,雇主始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,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,並應依同法第16、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。 繼續閱讀 → 分享此文: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(在新視窗中開啟)分享到 Twitter(在新視窗中開啟)分享到 LinkedIn(在新視窗中開啟)分享到 Pocket(在新視窗中開啟)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(在新視窗中開啟)點這裡列印(在新視窗中開啟)喜歡 正在載入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