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不能勝任,誰說了算?

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「不能勝任」時,雇主始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,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,並應依同法第16、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。 繼續閱讀

調職之合法性及必要性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,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,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,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。 繼續閱讀

虧損與業務緊縮之認定

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,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,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對於實務上如何具體認定虧損與業務緊縮,事業單位應予留意,以避免非法終止之情形發生,茲分述如下: 繼續閱讀